云南滇中新区促进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24 17:22来源: 云南滇中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外资外贸企业,推动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外 向型经济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适用本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新区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外资企业按照同期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折算。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在新区范围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区、不变更税务征管关系至新区以外。
(三)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或经新区党 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新区市县区、直属管理机 构、直管国有企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贸易额奖励
对在新区内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在 25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含),按 0.03 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在 1 亿美元至 4 亿美元(含),按 0.04 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200 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 4 亿美元以上,按0. 05 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物流奖励
陆路运输: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 500 万美元至 3 亿美元(含)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至出入境口岸) 的 30%给予奖励(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年度进出口额达 3 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至出入境口岸)的 30%给予奖励(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航空运输: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到 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载量及运费给予不高于 2 元人民币/公斤的国际段航空物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出口创汇奖励
企业年出口增量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 1 美元,按照外汇局实时汇率核算,奖励 0.1 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外资企业扶持政策
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适用原则
本政策兑现奖励所采集的进出口贸易额以海关实际贸易额 统计为准。
兑现资金来源应统筹利用国家、省、市各级奖励资金,不足 部分由新区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