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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停止收取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7 14:30来源: 云南滇中新区

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街道筹备组、各直管国有企业:

为优化提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文件精神,决定阶段性停止收取新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停止收取云南滇中新区政府投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保险)《企业承诺函》(详见附件)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以《企业承诺函》作为担保方式的,投标人应当信用记录良好,须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均无失信记录或者行政处罚记录,也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企业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当投标人在后续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投标人自愿按照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作为赔偿金的投标承诺。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以《企业承诺函》作为担保方式的,投标人信用记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负责查询。查询结果与承诺不符的投标人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提供《企业承诺函》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且拒不按照承诺支付赔偿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企业承诺函



云南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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