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阶段性停止收取新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工作中信用记录良好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7 14:31来源: 云南滇中新区
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街道筹备组、各直管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持续降低交易成本,2023年4月7日,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停止收取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明确“信用记录良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须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均无失信记录或者行政处罚记录”中的行政处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9〕2号)《昆明市政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运用的通知》(昆政务通〔2020〕9号),特指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被公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作为阶段性停止收取新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工作中的运用依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信用网站未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
(二)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严重失信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届满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作为阶段性停止收取新区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工作中的运用依据。
云南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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