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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委会)关于印发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委会)关于印发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    

(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滇中新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直接相关的创新服务而发放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等费用纳入创新券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的方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服务机构收取,企业全额支付后办理兑现。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科技创新、工业设计创新的对象:

(一)申领企业

1.在滇中新区正常经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重点支持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或近期拟申报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2.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二)服务机构

1.在云南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科技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主要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高企认定、工业设计等服务,至少有5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

2.服务机构由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入库,入库要求及流程详见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服务机构名单定期公布在滇中新区管委会官网,动态更新。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在库的服务机构可直接纳入滇中新区创新券服务机构库;云南省财政厅近一年度公示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未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失信名录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的服务机构,经申请可纳入滇中新区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

(一)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二)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三)技术许可: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四)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科技服务: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服务。

(六)工业设计服务:产品研发、设计优化、创意设计、服务贸易设计、绿色设计等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提高品牌形象和竞争力的各类工业设计服务。

第七条 服务机构与申请企业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认定所需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金等情况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兑付程序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程序

(一)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当年发布创新券申报通知,对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进行明确。

(二)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机构,与服务机构确定创新券服务事项,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提交创新券使用申请等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创新券兑付程序

(一)企业与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由企业提交兑付申请,同步将申报通知明确的资料提交审核。

(二)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通过后,创新券兑付清单在滇中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向企业开展兑付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标准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每户企业可按需多次申请使用创新券,按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补助,可使用的年度创新券总额不超过10万元,额度当年有效,逾期自动作废,剩余额度不结转。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科技服务按服务合同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贴金额为5万元,申请企业未通过省市级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则不予兑现。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兑付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等票据证明。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提供真实、合法的服务,并配合使用创新券。对服务质量高、企业评价优的服务机构,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按其服务企业上年度创新券兑付总额的10%给予补助资金,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宣传培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各领券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领券企业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不予兑付创新券或追回兑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取消当年入库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8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试行)》


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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