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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滇中诚信”营商环境品牌建设免予收取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记录良好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05 15:52来源: 云南滇中新区

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各直管国有企业:

为优化提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打造“滇中诚信”营商环境新品牌,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担保”应用,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免予收取滇中新区直管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记录良好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24年1月1日起,免予收取滇中新区直管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记录良好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提供《企业承诺函》(详见附件)作为交易担保。

二、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信用情况选择提供《企业承诺函》或者投标保函(保险)的交易担保方式。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选择提供投标保函(保险)或者《企业承诺函》作为交易担保方式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 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是指,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均无失信记录或者行政处罚记录,也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9〕2号)中行政处罚特指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被公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主体。

“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作为免予收取滇中新区直管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记录良好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工作中的运用依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信用网站未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

(二)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严重失信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届满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作为免予收取滇中新区直管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记录良好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工作中的运用依据。

六、 企业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当投标人在后续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投标人自愿按照投标时昆明市仍在执行的有关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作为赔偿金的投标承诺。

七、 投标人以《企业承诺函》作为担保方式的,投标人信用记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负责查询。查询结果与承诺不符的投标人视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交易担保。

八、 投标人提供《企业承诺函》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且拒不按照承诺支付赔偿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企业承诺函


                                                                    云南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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