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涉案物品认领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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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现对下列涉案物品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本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 涉案物品基本情况
2026年9月9日,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在滇中新区小哨街道320国道与云桥街交叉口西420米农村自建房一楼的房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无证分装生产袋装食用盐一批。因当事人不在现场,且经多方调查联系仍无法确定上述物品的权利人,致使上述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无法确定。
二、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三、 认领要求
请上述涉案物品的权利人(含所有权人、货主等相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涉案物品合法来源证明、购销凭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本局办理认领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
四、 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将上述涉案物品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食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0871—65655315
联系地址:云南滇中新区滇兴街滇中商务广场2号楼3楼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