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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直管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直管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以其在新区直管区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活动。

第三条  新区范围内负责合伙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第六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财产份额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财产份额。对于已经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冻结的财产份额,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七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以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为申请人单方提出。

第八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的财产份额证明(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名,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材料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法人或组织印章,下同);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出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文件材料。属于出质财产份额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文件材料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材料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书》。

第十三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出质人或质权人未申请撤销的,经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  申请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资登记,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1.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档案

2.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审核表

3.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书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注册号


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1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档案

□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财产份额所在

合伙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日期

目  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材料所在页号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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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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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审核表

□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登记机关填写)

质权登记编号:

财产份额所在

合伙企业名称


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财产份额数额

万元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通知书文号


附件3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

或 名 称


联系电话


证照名称

及 号 码


质权人姓名

或 名 称


联系电话


证照名称

及 号 码


财产份额

数   额

币种:

数额:万元

质权登记编号

(设立登记不填写)


□ 设立登记(仅限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填写

被 担 保

债权数额

币种: 数额:万元

财产份额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R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然人  □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 自然人    □ 其他

□ 变更登记(仅限变更登记填写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出质财产份额数额、出质人姓名(名称)、质权人姓名(名称)、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

□ 注销登记(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注销原因

□ 主债权消灭。

□ 质权实现。

□ 质权人放弃质权。

□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 撤销登记(仅限撤销登记填写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_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及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领取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通知书缴回情况(设立登记不填写)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已缴回       □未缴回       未缴回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声明(必填项

质权人已对上述财产份额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财产份额所在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3、出质财产份额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份额,且权能完整,未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依法冻结。

4、合伙企业应当将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2、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质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名。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登记通知书样式: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       )财质登记设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

出质财产份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       )财质登记变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手续。现将变更后的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原出质人:

原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现出质人:

现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原质权人:               现质权人:

原出质数额:              现出质数额:

原担保数额:              现担保数额: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       )财质登记注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

出质财产份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       )财质登记撤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

出质财产份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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