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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滇中新区2026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        

(云南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滇中新区实际(以下简称“新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设立,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有价凭证,专项用于企业向备案入库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的方式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申请、登记备案制,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质押、套现、重复使用。企业先行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服务完成后按规定申请兑付。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有科技创新、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

在新区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均可领用创新券。积极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等主体申报。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需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三)技术许可: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四)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科技服务: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服务。

(六)工业设计服务:产品外观、结构、功能、人机工程设计,样机设计,产品改良设计,新产品研发设计等与制造业产品升级相关的工业设计服务。不含包装设计、LOGO/VI、广告宣传、纯美工设计、基础建模。

第六条 服务机构与申请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及间接控股关系、实际控制关系,无共同股东、无董监高交叉任职,不构成法定关联方及重大影响关系,无其他利益关联情形。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认定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兑付。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支持范围:

(一)法定检测、强制检测、重复及批量检验检测;

(二)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认定服务;

(三)非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

(四)项目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金;

(五)同一服务重复申报;

(六)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代理记账服务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八条鼓励全国范围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等积极向新区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为新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成为服务机构。

第九条 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入库资格,仅限其资质与法定业务范围内提供创新服务:

(一)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二)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四)国家驻滇科研机构;

(五)云南省属重点大学及其下属教学科研单位;

(六)在“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七)云南省科技厅在库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八)云南省财政厅近一年度公示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未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失信名录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的服务机构。

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单位,经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可成为服务机构: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稳定的科研设施仪器或科技资源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

(二)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相关行业所必要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有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高企认定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等相关服务经验;

(三)承诺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服务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等。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不再列为服务机构:

(一)采取弄虚作假方式、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用户投诉多、评价差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开展创新券服务的。

第四章  申请与兑付程序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请程序

(一)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发布年度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时间和材料要求。

(二)企业在入库备案服务机构中选定合作方,确定服务事项,签订服务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企业向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电子邮箱提交创新券使用申请、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完成领券备案。

(四)经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放纸质创新券,实行一合同一备案一券号一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程序

(一)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企业在服务完成后提交兑付申请及发票、银行转账回单、服务成果等材料。

(二)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复核。

(三)审核通过后,兑付清单在滇中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服务机构、服务类型、合同金额及补助金额。

(四)公示无异议后,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向企业开展资金兑付工作。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标准

第十四条 创新券按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补助,原则上每户企业可使用的年度创新券总额不超过10万元,额度当年有效,逾期自动作废,剩余额度不结转。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服务按合同总额的50%补助,最高补贴金额为5万元,申请企业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予兑现。

第十六条 新区创新券为省级科技创新券的配套政策,服务合同有效期内,已成功申请使用云南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新区按省科技厅补助金额1:1配套,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进行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宣传培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统筹纳入预算申报的创新券资金下达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领券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关联交易、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不予兑付创新券或追回兑付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将在滇中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转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入库资格,并将在滇中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适时开展创新券政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滇中新区滇中科学城管理局(滇中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专家评审、材料核验、绩效评价等费用,纳入创新券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滇中科发〔2025〕1号)同时废止。


《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滇中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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