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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0X49488-201908-705524 主题分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19-08-22 17:26
名 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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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17:26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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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财关税〔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的年度进口规模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将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398.5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