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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09-09 16:43
名 称: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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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 16:43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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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税〔2019〕37号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现将我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财税〔2018〕13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是指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安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的集中安置项目和分散安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等。

三、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是指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县级平台公司及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指挥部、乡镇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等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四、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税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见附件)按月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应当将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按月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情况表

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情况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