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财政金融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三年和三年以上财政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
(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下列事项不纳入新区财政金融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二是局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三是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四是应当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的事项;五是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