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中新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发布时间:2024-04-1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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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滇中新区
滇中新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排污企业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监管对象 | 特殊监管对象100%、重点监管对象40%、一般监管对象105户、正面清单1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
2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企业 | 重点监管对象4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4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4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监管对象4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
5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管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此项抽查事项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发起,生态环境部门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