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广大市民:
为落实《云南滇中新区2024年“双百行动”方案》(滇中综发〔202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新区营商环境,缩减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登记)注销环节,提高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企业群众办事效率,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10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联系电话:0871-65212315;
2. 邮递信件:云南滇中商务广场2号楼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323办公室,张超收。
云南滇中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度,根据《云南滇中新区2024年“双百行动”方案》(滇中综发〔2024〕4号)文件要求,现决定从2024年10月XX日起在新区直管区内实施食品行业“证照并销”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证照并销”是指申请人(经营主体)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步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行业行政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的形式,一次性为申请人办理“证照”注销手续。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原则,先期在食品行业开展改革试点;在制度完备、系统支撑、业务协同等条件成熟后,逐步拓展到其他行业行政许可和备案登记事项,实现经营主体退出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和一网通办、集成服务。
二、实施范围
滇中新区直管区内建立经营主体“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1),推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暂定为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食品摊贩备案卡。对上述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卡、登记证,且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登记事项等注销并联办理。
三、工作举措
(一)设置“证照并销”服务专窗。
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业务窗口设置“证照并销”服务专窗。由登记人员依据申请人申请,统一受理注销联办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注销登记决定;不能当场登记的,由登记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注销决定作出后,由窗口将办理结果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给申请人。
(二)精简注销登记流程。
1. 一套材料。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的注销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即:申请人在提交经营主体注销登记规范材料基础上同步增加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注销并提交正副本原件。当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注销时,须交回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的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损坏或无法交回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2. 一表填报。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和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注销申请表格整合为一张表单(见附件2),申请人通过线下一次填写、同步申请。
3. 一步赋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统一赋权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登记机关负责受理注销申请和送达办件结果。
4. 一次办结。申请人通过线下方式办理“证照并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体化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和流程。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证照并销”的,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完成行政许可、备案登记事项以及营业执照注销,同步由登记机关办理人员将注销信息共享至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系统,实时反馈相关信息。
5. 一并归档。将经营主体“证照并销”材料统一归集到登记注册档案,依法提供对外查询服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主体“证照并销”后,电子证照自动注销,不再提供下载展示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空港经济区分局要认真落实改革试点举措,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为申请人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及可预期的政务服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经营主体“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涉及食品行业多个事项,各相关处室、空港经济区分局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上下左右沟通衔接,形成无缝隙、一体化、零障碍的审批机制。因改革试点政策不明导致执行错误的,实行容错纠错,不予责任追究。
(三)强化宣传培训。空港经济区分局要在滇中新区范围内加大对“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引导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经营主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附件:
1.滇中新区直管区“证照并销”事项清单(第一批)
2. 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申请表(样表)
云南滇中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XX日
附件1
滇中新区直管区“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照并销”事项目录 | 审批、备案登记层级 | 结果告知 |
1 | 营业执照 | 市级、县区级 |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县区级 |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区级 | |
4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卡 | 县区级 | |
5 | 食品摊贩备案卡 | 县区级 | |
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县区级 |
附件2
证照并销(企业)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普通注销原因(仅限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 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 | |||||
□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 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普通注销(仅限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申请人选填事项(根据企业涉及事项勾选) | ||||||
1. 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 □ 无欠缴社会保险费 □ 无参保及领取待遇人员 □ 2.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3. 银行账户注销 □ 4. 企业印章注销 □ | ||||||
□“证照并销”事项(办理食品许可、备案登记注销事项的填写) |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 □食品摊贩备案卡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可另附签字页):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证照并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
成员出资 总额 | 万元 | |||||||
申领纸质 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可另附页)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出资总额、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备案(仅限备案填写) | ||||||||
事 项 | □章程(章程修正案) □成员 □联络员 | |||||||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原因 |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注销方式 | □ 普通注销 □ 简易注销 | |||||||
公告情况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仅限普通注销) 公告日期: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 |||||||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已注销完毕 □无分支机构 | |||||||
□“证照并销”事项(办理食品许可、备案登记注销事项的填写) |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 □食品摊贩备案卡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 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仅限注销登记):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照并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选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 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经营场所 | |||||||||||
□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
□变更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变更经营者 | |||||||||||
□备案(仅限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
经营者 姓名 | 经营者性别 | 经营者民族 | |||||||||
经营者文化程度 | 经营者政治面貌 | 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 |||||||||
经营者身份证件 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 电话 | |||||||||
职业状况 | 经营者 住所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类型 |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号码 | 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证照并销”事项(办理食品许可、备案登记注销事项的填写) |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 □食品摊贩备案卡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 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经营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证照并销(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隶属经营主体 (单位) | 类型 | □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经营期限 | ||||||||||||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变更登记/备案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 |||||||||||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被依法责令关闭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其它原因: 。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 ||||||||||||
□“证照并销”事项(办理食品许可、备案登记注销事项的填写) |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 □食品摊贩备案卡 | ||||||||||||
□负责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 |||||||||||||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 权限 | 1、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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