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昆处罚〔2024〕1374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处罚〔2024〕1374号
当事人:昆明飞钱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4001MA6K3MUU9T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李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淑华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4年4月28日,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政府公开栏目,发布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要求公告名单内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如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置。2024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10月22日设立后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昆明飞钱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进行调查。2024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系统中法定代表人登记电话进行联系,三次拨打均为空号,通过系统登记联络员电话进行联系,电话拨通表示不是该公司联络员,通过登记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筱、陈茜联合李其社区工作人员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李其村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该企业,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留证,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昆明飞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登记设立,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8月28日止,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档案室出具的当事人登记卡片信息,最近年报一栏为2016年,说明当事人从2017起至今未报送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2.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政府公开栏目发布公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证明本局公告通知相关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3.2024年8月27日,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该公司登记联系电话,拨打该号码的通话记录截图,证明通过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5.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运用平台”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024年10月30日,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示栏目”“云南滇中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公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示栏目”“云南滇中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公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