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昆处罚〔2024〕1383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处罚〔2024〕1383号
当事人:云南忠信纸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4001MA6K47875G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小哨三农公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支成成
当事人于2016年1月15日登记设立,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8月15日止,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13日向当事人两次邮寄投递送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第一次收到退件(退件原因:查无此人),第二次收到退件(退件原因:拒收)。由于第一次邮寄与第二次退件原因不一致,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唐国梁、孙敏联合小哨社区工作人员李剑涛、杨拾美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区域已拆迁周围无建筑物,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际不存在的。同时,通过登记系统中当事人登记电话进行联系,三次拨打均为空号,证实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及登记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30日,本局通过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公开栏目”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向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期限内未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