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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412-9364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4-12-05 16:36
名 称: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昆处罚〔2024〕1378号
文号: 关键字: 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市场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昆处罚〔2024〕1378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16:36
字号:[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处罚〔2024〕1378号


当事人:云南琛泉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4001MA6K5AW47J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14地块)2幢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项国平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4年4月28日,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政府公开栏目,发布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要求公告名单内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如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置。2024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16年3月31日设立后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经核查,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委托中国邮政(EMS)对云南琛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邮寄投递送达(邮件单号:1271947640521),我局于2024年6月7日收到退件(2024年6月6日邮政部门收到退件,6月7日我局收到上述邮件退件,退件原因:拒收);2024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委托中国邮政(EMS)对上述企业进行第二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投递送达(邮件单号:1206875295824),中国邮政EMS于2024年7月13日揽收邮件,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退件(2024年7月14日邮政部门收到退件,7月15日我局收到上述邮件退件,退件原因:拒收)。我局执法人员张超、曾祯联合凌翔社区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到当事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14号地块)2幢9层901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企业登记住所,执法人员已现场拍照留证,并于2024年8月27日14时54分通过登记系统中当事人登记电话进行联系,拨打联系电话未接通,通过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属于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7月8日、2021年7月14日、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4日,2024年7月10日因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4年8月27日,该企业未补报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云南琛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设立,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8月27日止,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13日向当事人两次邮寄投递送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第一次收到退件(退件原因:拒收),第二次收到退件(退件原因:拒收)。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张超、曾祯联合凌翔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区域无该公司,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际不存在。同时,通过登记系统中当事人登记电话进行联系,拨打联系电话未接通,证实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及登记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登记卡片、经营异常名录、清理公告、通话记录、物流信息、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邮寄送达,证明本局档案室出具的当事人登记卡片信息一份一页,最近年报一栏为2017,说明当事人从企业成立起至今仅报送过2017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2.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政府公开栏目公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两份两页,证明本局公告通知相关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3.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13日两次邮寄云南琛泉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核查函的情况截图(邮件单号:1271947640521、1206875295824)两份两页,证明两次邮寄投递核查函的签收情况;

4.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两份两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其中截图显示2019、2020年度当事人的异常经营状态为已解除系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未改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非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5.2024年8月27日通话记录截图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系统中的登记号码无法联系。

6.现场笔录一份一页,证明2024年8月27日实地核查情况。

7.现场照片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不存在。;2.书证:登记卡片,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2024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无。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向当事人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