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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412-936983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4-12-09 16:07
名 称: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证明,保障,申请,家庭,最低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9 16:07 浏览次数:54
字号:[ ] 来源:云南滇中新区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低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低保经办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低保申请。

四、适用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五、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六、办理条件

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第十条: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应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理。

七、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

1. 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身份证号。

2. 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户籍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

3.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需在线阅读并同意授权核对,通过正确书写电子签名确认。

4.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原件1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按提示据实填写信息。

(二)非必要材料

1. 工资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包括且不限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用工方盖章(签字)的工资收入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工资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2. 家庭经营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且不限于经营收入纳税凭证、银行流水、销售(出售)合同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经营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3. 财产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且不限于房屋、土地等财产租赁(转租)合法有效合同(协议),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红利收入证明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财产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4. 转移收入及支出证明。复印件1份。包括且不限于转移收入(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凭证(转账或汇款记录、收条、收据等),赡(抚、扶)养费有关的协议、裁决或判决文书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转移收入或支出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5. 因患重病、残疾、接受教育等刚性支出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病种见附录)的费用发票,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缴费凭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凭据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相关支出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可扣减的刚性支出情况。低保经办人员入户调查时,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6. 居住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在居住地居住满1年且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须提交居住证。

八、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的互联网申请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在线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请他人代办。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对部门间暂未实现网络信息共享的,可采取离线信息核对或实地调查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对报告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参考依据,经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应纳入保障范围;核对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信息维护、标注。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第三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权下发乡镇(街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步: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的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下发乡镇(街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档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微信截图_20241209160417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保障类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

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就业

状况

婚姻

状况

健康

状况



(按需增加)




家庭 收

支 情 况

(元/年)

家庭过去12

个月总收入


残疾护理支出

(个人自付部分)


重大疾病支出

(个人自付部分)


教育支出

(个人自付部分)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是否购买商品房或非居住类用房

□是   □否

最近12个月内,是否购买使用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

□是   □否

是否注册登记公司或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产生一定利润

□是   □否

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金融证券总金额(元)


申请人(户主):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模板)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意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机关及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政府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相关行业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就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它需要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审批等的事项,查询、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亦同意授权合法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信息的前述机构予以配合提供。

本授权自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之日起生效,在申请和享受待遇、接受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防止返贫监测期间均有效。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承诺以下身份证号码、签名、指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构、隐瞒、伪造,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声明: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资金和低收入人口待遇,或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非法获取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3倍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授权承诺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名、指纹

代签人姓名






(按需增加)



代签人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授权承诺人关系

签名、指纹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授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并在代签人信息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2. 采用纸质授权书方式授权的,应由授权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捺指纹;采用电子授权书方式授权的,需经信息比对确认授权人本人身份后,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授权。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模板)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二、 行政机关告知事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行政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支出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九条相关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将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 申请人承诺内容(据实选择下列选项,在对应“□”打“√”)

1. 本人家庭的收入证明。£家庭的工资收入证明 £经营收入证明 £转移收入证明 £财产收入证明。

2. 本人家庭的刚性支出证明。£就医支出证明 £就学支出证明 £残疾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等支出证明。

四、 其他需填写文书

除签署本告知承诺书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还需填写、签署以下文书(详见办事指南):《云南省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五、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已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二)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云南)网站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低保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得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本人已悉知告知承诺制内容,对所承诺的事项负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按捺指纹)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