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水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农村“三类房”修缮加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水街道各办、中心,各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修缮加固(翻建)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街道办事处制定了《长水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农村“三类房”修缮加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长水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9日
长水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农村“三类房”修缮加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进一步规范长水街道农村 “三类房”翻建管理,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60号)《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农通〔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水街道行政辖区内实施农村“三类房”翻建,适用本办法。农村“三类房”翻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三类房”翻建。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实施“三类房”翻建,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征求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三类房”翻建。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类房”是指危房、水淹房、火烧房三类农村住房。本办法所称农村 “三类房”翻建,是指农村“三类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报告鉴定为C、D级危房,且需通过拆除重建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按照“农户提交申请、社区小组审查公示、街道审核审批、新区部门备案”的程序,由农户自愿对房屋实施翻建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三类房”翻建坚持街道依法行政、社区小组民主管理,主体明确、权责清晰、机制健全、程序规范、监管严格,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
第五条 加强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管理,切实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明确各单位职责、落实宅基地资格权、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加强对申请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加强建房监督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
第六条 农村“三类房”翻建组织协调及各部门职责。
成立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工作联审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联审办主任由长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姚宝存担任,副主任由长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刘栩铭、长水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李冲,长水街道副主任顾松担任,成员为街道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板桥、李其、花箐、复兴、乌西5个社区,联审办由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负责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三类房”翻建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审议社区上报“三类房”翻建方案。
联审办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街道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科室抽调。联审办负责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联审办报告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农村“三类房”翻建申请、审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汇总收集社区上报“三类房”翻建审议议题,认真做好上报议题中农户申请条件、规划情况、权属界线、用地规模、建筑面积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指导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完善“三类房”翻建民主管理程序,做好政策宣传及解答,承办联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职责:负责承担街道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申报房屋安全管理有关经费预算;负责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农村“三类房”翻建“三到场”制度;对“三类房”翻建是否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审核把关;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编制及推广工作;负责街道宅基地管理职责,申报宅基地管理有关经费预算;协助新区执法部门对宅基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指导基层完善农村“三类房”翻建基层决策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负责协助新区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进行查处;负责对农村“三类房”翻建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对于发现未按审批方案实施“三类房”翻建的,或未严格落实“三原”原则的“三类房”翻建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并下发停工通知,逾期未改正的按新增违建处置;负责落实农村“三类房”翻建“三到场”制度;负责对上报农村“三类房”是否属于昆明市疑似违法违规建筑卫星遥感图斑进行审核。
经济发展办职责:负责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对农村“三类房”翻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审核把关;负责“三类房”翻建建筑风貌管控工作;负责协助新区主管部门构建“多规合一”乡村规划许可审批系统,逐步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审查、核发、变更、延期、批后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和资料归集;负责对审批通过农村“三类房”翻建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小组职责:负责辖区农村“三类房”翻建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三类房”翻建申请初步审核、公示及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对翻建申请初始材料真实性,申请人房屋出卖、出租、赠与、用途变更以及“一户一宅”情况,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村庄规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进行审查;负责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街道相关部门报告;负责督促申请人清理处置农村“三类房”拆除后建筑垃圾。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三原”原则。农村 “三类房”翻建严格落实“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三原”原则,且不得超过《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不影响村庄整体风貌,不影响村庄内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运行。
第八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原则。农村“三类房”翻建申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户”指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社区小组公示“三类房”翻建情况的,须一并公示“户”的认定情况。
第九条 严格落实自然灾害防治要求。农村“三类房”翻建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翻建涉及切坡建房或现场勘验发现有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由村民自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三类房”翻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严格落实翻建全过程管理。街道推行农村“三类房”翻建审批和建房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实行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三公开”制度。严格落实 “三监督三到场”要求,即对房屋施工前的地基放线、地基浇灌完成后的面积复核、房屋主体完工后的面积复核三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住宅翻建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提供“三类房”翻建等宅基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农村“三类房”翻建负面清单。有以下情形的,农村“三类房”翻建不予批准:
1.拟翻建不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政策的;
2.拟翻建房屋整体已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拟翻建房屋涉及国土、城管、林业违法图斑,且违法状态未消除的;
4.“三类房”已私下卖予他人的;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三类房”翻建的;
6.本辖区内还存在其他集体土地上建盖房屋的;
7.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A、B级房屋的;
8.拟翻建行为影响村庄内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运行的;
9.拟翻建不满足安全管理规定的;
10.拟翻建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且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三类房”翻建的行为。
第三章 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农户申请。符合“三类房”翻建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填写《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承诺书》(附件2)和《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审批表》(附件3),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户主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及原件、家庭成员基本信
3.社区和居民小组提供的“一户一宅”认定书面证明;
4.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5.所属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已倒塌水淹房、火烧房及危房书面证明材料;
6.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由村民自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
7.“三类房”翻建方案,方案应明确建房位置、用地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观风貌及化粪池、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布局等内容,可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翻建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上,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或采用住建部门推荐的通用标准设计图集;
8.“三类房”翻建安全施工承诺书。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社区居民小组审查。
第十三条 居民小组审议公示。居民小组收到村民“三类房”翻建申请后,对村民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居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翻建房屋位置、占地面积、房屋设计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日历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居民小组在《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农户申请、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期满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社区审议公示。社区对居民小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社区“两委”联合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会同部分党代表、居民代表经会议讨论通过无异议后,对村民申请“三类房”翻建事项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日历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在《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街道“三类房”翻建联审办办公室审核。公示期满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所在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联审办办公室初步审查。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联审办办公室在接到社区上报“三类房”翻建申请后,组织现场核实并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报联审联批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街道审批。街道联审办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对“三类房”翻建进行审议,主要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属于本社区(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翻建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翻建是否属于占用耕地林地行为、翻建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建设用地性质要求、翻建申请是否经过社区、小组审核公示以及核实拟申报翻建的农村“三类房”是否属于昆明市疑似违法违规建筑卫星遥感图斑等。
联审联批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济发展办公室在《长水街道农村“三类房”翻建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农村“三类房”翻建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批通过农村“三类房”翻建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报滇中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城市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村“三类房”翻建,村民选择取得相应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建设承揽人)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并与建设承揽人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开工前村民提供建房协议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向审联办公室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施工过程中由街道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社区和居民小组四方联合按照“三监督三到场”要求开展施工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竣工后,村民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农村“三类房”翻建验收申请。街道联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开展“三类房”翻建,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验收完成后街道联审办要建立“三类房”翻建工作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滇中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城市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农村“三类房”翻建,农户应当在1年内建成使用,因故需延期建盖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一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建成使用的,由社区报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撤销“三类房”翻建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三类房”翻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翻建审批和使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社区、小组做好“三类房”翻建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负责对辖区包括“三类房”翻建在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农村“三类房”翻建的,或未按经审批“三类房”翻建方案实施翻建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置。翻建审批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农村“三类房”翻建申请、审批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街道办事处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长水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