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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503-97541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5-03-27 11:24
名 称: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新区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街道办事处,噪声,大板,滇中新区,防治,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新区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7 11:24 浏览次数:0
字号:[ ] 来源:云南滇中新区

新区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新区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2024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新区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条款

内容

新区职责部门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 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 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大板桥派出所、小哨派出所、尝试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2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 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 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城市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3


第四十六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 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 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 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 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4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 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 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大板桥派出所、小哨派出所牵头,城市建设管理局,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5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 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场监管局、经发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工作专班(安委办)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6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 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城市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 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生态环境局牵头,城市建设管理局、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 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生态环境局牵头、城市建设管理局、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8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 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 告附近居民的。


城市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社会事务局、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9


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 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 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10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 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 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 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 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 的。


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运营管理中心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11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 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 噪声污染的。


大板桥派出所、小哨派出所牵头,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12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大板桥派出所、小哨派出所牵头、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 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 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大板桥派出所、小哨派出所牵头,社会事务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 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大板桥派出所、小哨派出所牵头,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


13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 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 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 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城市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街道办事处、小哨街道办事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