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中新区 www.dzxq.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507-10030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5-07-07 15:44
名 称: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昆罚告〔2025〕1891号
文号: 关键字: 市场,监督管理,企业,行政处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昆罚告〔2025〕1891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15:44
字号:[ ]

昆明雄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企业年报,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主要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企业年报;在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曾祯   张超  联系电话: 0871-65510315                

联系地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滇中商务广场2号楼三楼)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