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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0X49488-202508-10114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5-08-11 17:03
名 称: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渝昆高铁滇中新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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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渝昆高铁滇中新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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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渝昆高铁滇中新区境内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划定渝昆高铁滇中新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一)铁路里程范围

渝昆高铁DK692+500~DK714+000。

(二)安全保护距离

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为10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4.其他地区为20米。

5.浅埋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各保护区并存。但在保护区重叠区域内、各方的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 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建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管。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八)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十)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三、 相关要求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并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特此公告。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