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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509-102281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5-09-25 15:42
名 称: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撤销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
文号: 关键字: 主体,市场,登记,撤销,百货店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撤销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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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之规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并经属地街道证实发现,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存在,且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

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托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现将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的48户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1月9日止。(联系电话:0871-67336090)

特此公告。


附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经营主体名单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