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中新区长水街道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31”一般事故调查组
报告编制日期:2025年9月12日
目 录
云南滇中新区长水街道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单位
(四)事故类别
(五)伤亡程度
(六)直接经济损失
(七)事故性质和等级
二、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事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四、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五、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七、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云南滇中新区
长水街道云南奥动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7·31”一般物体打击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31日16时许,云南滇中新区长水街道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责问责。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新区综合部、经发局、航空服务业局(航空服务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工作专班、总工会,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昆明长水机场工作区派出所,长水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依法依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现场勘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调查、召开分析讨论会议、案件呈报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7月31日16时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长水街道汇东路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换电站换电通道处;
(三)事故发生单位: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伤亡程度:1人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七)事故性质和等级:经调查认定“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31’一般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防护措施不到位、违反操作要求以及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KC078W;注册资本:6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898号颐高数码B座9F、9G、9H室;法定代表人:隗某;成立日期:2019年1月2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管理;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食品销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登记机关: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75256182A;成立日期:2013年8月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数据局;注册地址:无锡新吴区锡锦路59号空港保税物流中心园壹号房屋1-4层;经营范围:国内(含港澳台)、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航空器、航材进出口业务;民用航空器维修;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软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景点及演出门票代售;酒店代订服务;汽车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L3F303U;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2-4号地块8栋1单元1层;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汽车租赁;消防设施工程;清洁服务;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搬运装卸;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农副产品销售;休闲健身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该车位租赁方;法定代表人:尚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7JAYW16C;成立日期:2022年3月7日;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佳逸盛景花园二期Ⅱ区24幢1-30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柜台、摊位出租;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车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该换电站设备所有权方;法定代表人:黄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GN9G9J;成立日期:2020年5月14日;登记机关: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羊甫社区老昆洛路112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市政设施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办公设备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柜台、摊位出租;蓄电池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车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场地租赁情况
2023年4月19日,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与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基坑改造施工及停车场租赁合同》,双方就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职工停车场扩建项目进行合作。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方,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承建方、施工方、投资方、运营方,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投资、工程建设、交付运营后5年的场地租赁运营管理等。
2023年5月16日,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苏南瑞丽航空基地内100个车位出租给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并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将部分场地免费提供给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由于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所以未签订相关合同。
2023年8月28日,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换电站合作协议》,由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换电站的安全运营、日常巡检、设备养护等。
(四)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苏南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与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基坑改造施工及停车场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每月对承租方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
2.云南源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每月对照外租单位生产经营检查单查看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情况,2025年1月至7月每月均有记录。
3.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与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提供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4.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换电站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由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换电站的安全运营、日常巡检、设备养护等。未对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五)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换电主要工艺流程:车辆入场→进行一键换电操作→设备自动换电→换电完成→车辆离场。
2.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置:该公司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隗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付某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隗某、付某均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全操作规程: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换电站安全操作规程,对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场操作规程中对于电池无法正常取出等异常情况处置没有明确规定。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印发《关于发布运营安全“红十条”的通知》,禁止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已有解锁动作但电池未取下的车辆底部。
4.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员工赵某于2020年4月入职,入职时企业对员工赵某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后赵某在白塔路换电站工作,2024年8月调岗时经过上岗安全培训,调岗培训后到瑞丽航空换电站任站长。
5.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并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6.有关许可备案情况:2023年8月14日,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将长水国际机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项目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登记。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1日15时51分许,云A·D51955车辆进入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换电站进行换电,在换电站换电通道固定位置停好后,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换电站站长赵某点击一键换电,换电设备自动操作进行取电池,第一次操作电池没取下来,又连续操作两次电池还是没有取下来,赵某便去车辆底部进行检查,先检查了车辆副驾驶底部,后面检查车辆主驾驶底部,15时57分许在检查主驾驶底部的时候电池就掉落下来砸到赵某头部,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换电站员工杨某当时在车辆左后方发现电池掉落,便立即前往查看,看见赵某出现流血情况后,15时57分许杨某便拨打120急救电话,打完120急救电话后,杨某便去拿急救包查看伤者受伤伤口,同时跟伤者说话避免伤者失去意识,16时21分许,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把伤者从换电通道移至车辆后方进行抢救,16时34分许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一起进行抢救,17时08分许,医护人员告知抢救无效。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
云南滇中新区长水街道汇东路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换电站换电通道处。
2.事故发生位置勘查情况:
(1)现场勘查图片:
(2)事故发生位置描述:
事故发生具体位置为云南滇中新区长水街道汇东路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换电站换电通道左侧。
(六)事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隗某(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时不在场)
男,汉族,47岁,1978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2.王某(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事故发生时不在场)
男,汉族,39岁,1986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
3.付某(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经理,事故发生时不在场)
男,汉族,34岁,1982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4.杨某(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场)
男,汉族,24岁,2000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5.高某(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不在场)
男,汉族,30岁,1995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6.死者赵某(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男,汉族,30岁,1995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31日15时57分许,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6时21分许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6时34分许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17时08分许急救人员告知抢救无效。18时许新区值班室接长水街道报:7月31日15时57分许长水街道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更换电池过程中不慎被砸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18时30分许,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安委办)接报该事件信息,接报后新区经发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安委办)、长水街道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31日15时57分许,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发现赵某受伤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开展施救,拿急救包查看伤者情况,并且呼喊伤者避免让伤者失去意识。16时许,杨某将现场情况上报公司,接报后公司员工王某、李某、王某某、杨某立即赶往现场。16时21分许,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开展抢救。16时33分,公司员工王某某到达现场,组织司机进行疏散,劝离围观群众。16时34分许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17时08分许急救人员告知抢救无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5年7月31日15时57分许,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6时21分许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6时34分许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17时08分许急救人员告知抢救无效。
2.善后处理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与赵某家属进行协商,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有关事宜,截至2025年8月4日,赵某善后工作均已妥善处理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025年7月31日15时57分许,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6时许,杨某将现场情况上报公司,接报后公司员工王某、李某、王某某、杨某立即赶往现场。16时21分许,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开展抢救。16时33分,公司员工王某某到达现场,组织司机进行疏散,劝离围观群众。16时34分许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展抢救。事故应急处置及时。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现场勘查,结合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企业台账资料及专家现场勘查意见综合形成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赵某违反安全操作要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操作规程中明确要求进入车底作业需佩戴安全帽,同时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印发《关于发布运营安全“红十条”的通知》,禁止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已有解锁动作但电池未取下的车辆底部,企业对员工赵某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但是员工赵某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虽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同时员工赵某入职时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时也经过安全教育。但是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要求培训教训存在不够彻底、不够深入,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且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致使员工赵某依旧存在安全意识不足情况。
2.员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员工赵某作业时未做好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便进入车底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排查生产区域安全隐患不到位。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配备不足等隐患并督促整改,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致使员工赵某违规进入车辆底部作业。
五、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换电站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同时公司于2024年6月印发《关于发布运营安全“红十条”的通知》,但是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部分高风险隐患制定注意事项及操作要点进行明确规定。
2.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存在不足。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且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给从业人员配备足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部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场地涉及层层转租情况,其中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与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安全管理协议,未提供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存在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作为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够,违反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隗某,作为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履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尚某,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建议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不足;事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未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建议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建议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如下:
(一)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安委办)要统筹协调好新区直管区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督促、检查新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相关工作,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全力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新区经济发展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剖析本次事故教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立即开展对辖区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对电力行业领域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
(三)新区航空现代服务业发展局(航空现代服务区管理委员会)要持续指导、督促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安全规范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
(四)长水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开展安全检查,建立整治台账,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管控”。深入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从源头进行管控,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五)云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立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杜绝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企业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危险区域内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及时进行隐患整改;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止及纠正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及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六)昆明银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七)昆明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