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决定书(昆市监撤登(备)〔2025〕37-4号)
发布时间:2026-01-0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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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详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经营主体名单
经查明,你单位在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此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实地核查相关材料、街道社区第三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我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你单位主体和相关人员或通过登记经营场所、登记时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且公示期内你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决定撤销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林汝百货店等48户经营主体的设立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经营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