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处罚〔2026〕107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处罚〔2026〕107号
当事人:昆明纬埒服装店(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00MAD7HUA729
住所(住址):云南省滇中新区长水街道办事处凌翔社区新320国道5088号昆明综合保税区商品展示中心9楼904室D区7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奇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9月5日,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政府公开栏目,发布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要求公告名单内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如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置。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0日设立后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025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张超、曾祯联合昆明综合保税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赵南航到昆明纬埒服装店(个人独资)登记注册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长水街道办事处凌翔社区新320国道5088号昆明综合保税区商品展示中心9楼904室D区701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该公司,该地址为空地,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综上所述,当事人属于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1日、因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5年9月24日,该企业未补报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昆明纬埒服装店(个人独资)于2023年12月10日登记设立,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截至2025年9月24日止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页,证明当事人从企业成立起至今未报送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2.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经济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2025年9月5日)两页,本局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政府公开栏目发布公告,证明本局公告通知相关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3. 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4. 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运用平台”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025年12月2日,本局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向当事人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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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3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