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26年5月9日下午举行了《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听证会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联系。
附件:关于《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关于《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听证会
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26年5月9日(星期六)14:00在滇中商务广场5号楼516会议室举行了《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事由
对《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5月9日(星期六)14:00至16:00;
地点:滇中商务广场5号楼516会议室。
三、 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管光茂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
(二)听证委员
管光茂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
李俊杰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科负责人
唐 军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文旅科负责人
(三)决策发言人
赵 亮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四)听证监察人
马伯伦 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政法和司法行政科负责人
(五)听证记录人
杨 伟 昆明亚宇速记技术有限公司高级速录师
(六)听证代表
刘 蒸 云南滇中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
苗 芳 云南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王成飞 云南滇中新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主任
李灵君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石 宝 昆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中级工程师
赵育兰 昆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中级工程师
张小华 大板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协委员)
杨小明 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宋志刚 大板桥街道沙沟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人大代表)
王云龙 大板桥街道一朵云社区一朵云小组村民代表
顾 松 长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高 峰 长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那婧仪 长水街道李其社区工作人员(人大代表)
付汝莲 长水街道花箐社区严家庄小组村民代表
唐赛科 小哨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石晓敏 小哨街道矣纳社区党总支副书记(人大代表)
潘利成 小哨街道上对龙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人大代表)
李凤禄 小哨街道兔耳社区兔耳关小组村民代表
四、 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6年4月8日,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在云南滇中新区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举行〈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2026年4月24日,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在云南滇中新区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举行〈云南滇中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听证旁听人、听证记录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等相关内容。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26年5月9日(星期六)14:00至16:00,听证会在滇中商务广场5号楼516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邀请听证代表18人,实际到会代表18人,其中,人大代表4人、政协委员1人、行业部门代表3人、行业专家及法律工作者3人、街道办事处业务工作人员4人、村民代表3人。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进行,材料准备充分,操作规范,现场程序符合《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监察代表给予了肯定意见。
五、 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紧扣主题,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累计27条,经梳理汇总,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议明确宅基地建房 “不占或少占耕地” 的硬性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三)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批主体,核实报件审批时限,优化完善报批流程及相关条款表述。
(四)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通过用途管制控制系统联网审核的要求,建议修订《实施细则》中许可办理条款,新增“未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实施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五)建议细化房地一体登记要求,补充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清单,明确宅基地及农房转让行为的审批及登记办理要求。
(六)建议细化宅基地建房选址合规性的界定标准、程序及责任部门,避免选址争议。
(七)建议明确《实施细则》中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的标准。
(八)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短期内无更新计划区域的危房,若局部微改造无法消除安全隐患,建议明确是否允许原址原面积拆除重建。
(九)建房选址是否需要考虑村内道路退距要求?
(十)建议进一步明确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
(十一)针对新区直管区户籍长期冻结导致的分户难问题,希望保障符合条件农户的分户需求。
(十二)建议不要强制绑定父母必须和某一个子女为一户的规定。
(十三)对历史遗留存在的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怎么处理?
(十四)《实施细则》中附件2.4《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是否一定需要相邻权利人签字?建议兼顾邻里矛盾实际,避免因邻里纠纷阻碍审批。
(十五)对历史遗留存在的“多户一宅”且无法原址拆除重建情况,明确重新选址条件及责任主管部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益。
(十六)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适度增加宅基地面积标准。
六、 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就《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依据、框架、主要内容及合法性、可行性、风险评估情况作全面说明。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发言人现场进行了解答,主要为:一是明确宅基地审批权在街道,由街道审批后向新区相关部门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件及管理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宅基地 “户” 按《实施细则》标准综合认定,不以户口簿简单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三是建房须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由村集体统一组织、街道统筹报批,无法原址重建的由街道在规划区内统筹重新选址,严禁个人私自选址占耕;四是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且短期内无更新计划区域内无法修缮消险的危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稳妥推进危险住房改造,核实确认村内道路建房退距的相关要求;五是宅基地面积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可通过附属用房满足生产使用需求;六是2020年7月3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稳妥处置,之后新增违法占耕建房一律依法处置;七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线上核发,宅基地转让、分割、登记须经村组及街道审批。发言人表示将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对《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七、 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参加听证会的18名听证代表均认可《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必要性。该文件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新区直管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有效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问题,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6条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将认真采纳,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 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顺序与前条对应)
(一)采纳。明确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压实责任,确保宅基地建房管理各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二)采纳。符合法律法规及严守耕地红线、遏制乱占耕地建房的政策导向。
(三)采纳。明确报批主体、审批时限并规范表述,是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率、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必要措施。
(四)采纳。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联网审核是现行管控要求,增设“未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实施建设”规定,可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从源头杜绝未批先建、违规建房行为。
(五)不予采纳。关于农村不动产及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省、市已出台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后续在推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常态化管理中,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力度,切实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
(六)不予采纳。关于宅基地建房选址标准、程序及责任部门已在《实施细则》“用地保障与规划管控”和“申请条件与标准”相关章节作出明确规定。
(七)不予采纳。宅基地及农房现状调查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统筹组织实施。
(八)部分采纳。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角度,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严控新建、拆改建;从房屋安全管理角度,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短期内无更新计划区域,危房改造严格遵循宅基地建房管理规定,不新增用地、不增加建筑面积,实行“一屋一策”,对症施策,稳妥推进危险住房改造。
(九)采纳。依据村庄规划建设、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乡村风貌管控等相关规范,建房选址应满足村内道路通行、消防避险、采光通行等退距要求。
(十)不予采纳。按照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规定执行。
(十一)不予采纳。《实施细则》中已明确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户”的认定规则,符合相关要求的,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后按照公安机关户籍业务规范要求办理分户。
(十二)不予采纳。农村多子女户,户主夫妻原则上应与其中一位成年子女继续认定为一户的要求,是落实赡养义务和居住保障的政策导向,从源头堵住分户漏洞,进一步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合理有序利用。
(十三)关于历史遗留存在的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在后续工作中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稳妥有序推进。
(十四)不予采纳。相邻权为法定权益,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保障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的必要程序,针对农村特殊矛盾情形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调解。
(十五)部分采纳。对历史形成“多户一宅”若原址不具备重建条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原则上可在村庄规划划定宅基地范围内重新选址,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后建房,旧址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并规范处置。
(十六)不予采纳。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