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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606-110026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6-06-24 14:24
名 称: 云南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 03”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事故,新区,项目,工程

云南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 03”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2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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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单位

(四)事故类别

(五)伤亡程度

(六)直接经济损失

(七)事故性质和等级

二、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及负责人情况

(三)安全管理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事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三、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四、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五、 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七、 附件

云南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 03”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3日17时11分许,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公司建设的东鹏饮料昆明生产基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1.8万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经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新区综合管理部、临空制造业局(临空制造业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安委办、社会事务局、总工会、市公安局新区直管区分局、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参与,依法依规尽快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6年1月3日17时11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云南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空港大道586号东鹏饮料昆明生产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站贮泥池间;

(三)事故发生单位: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五)伤亡程度:1人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151.8万元;

(七)事故性质和等级:经调查认定,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防范不到位、违规作业以及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DPL2F76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秧旺街滇中新区空港智园项目(一期) 1 幢 1 层 101-34。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成立日期:2024 年 07 月 03 日。经营期限:2024 年 07 月 03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酒制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总承包单位: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3477X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华西路38号大和平华西商业城4号楼151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3日。营业期限:2013年12月03日至2033年12月02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桂) JZ 安许证字〔2016〕000470,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1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5020415,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3. 监理单位: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546522。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777 号 21、22、23 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日期:2004 年 08 月 04 日。经营期限:2004 年 08 月 04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人防工程设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基础地质勘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政设施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消防技术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及负责人情况

1. 总承包合同:2024年9月1日,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P-JS-20240930-001),负责东鹏饮料昆明基地项目土石方平整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消防、防雷及本项目的相关附属工程等内容的施工。项目经理:韦某,一级建造师。

2. 工程监理合同:2024年9月6日,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合同编号:KP-JS-20241005-001),负责东鹏饮料昆明基地项目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涵盖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工程建设相关方协调等全部监理工作内容。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郑某某,2025年3月,因郑某某个人原因,向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王某。

3. 劳动合同:2024年12月22日,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潘某某(死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潘某某工作岗位为施工员,约定工作时限为2024年12月22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日。

(三)安全管理情况

1. 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方面:未发现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行为,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方面:已单独列支安全作业环境及措施费用,并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2. 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潘某某(死者)于2024年12月22日进场后,项目部按规定对其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对其进行考核。受教育对象以施工作业人员为主,项目管理人员最后一次集中安全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7月26日,间隔时间过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项目安全员杨某某于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对事发污水处理站开展安全巡查3次,指出污水处理站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但未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整改工作,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虽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但未对现场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尤其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辨识不到位及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方面:督促施工单位对新进场人员进行体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每班上岗作业前进行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涵盖现场作业环境、人员不安全行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但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未对盖板铺设是否牢固、稳定等进行检查,未发现淤泥池盖板不牢固的安全隐患,导致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应急管理方面:预案编制前,开展事故风险的辨识、评估以及应急资源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数据,编制项目级《监理应急预案》,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且履行报审程序。编制完成后,对所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交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3日17时许,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东鹏特饮项目部施工管理员潘某某步行前往污水处理站查看现场施工情况;17时02分,潘某某抵达污水处理站并带领现场作业工人张某某进入污水处理站对室内(标高±0.000—+2.000米)墙体腻子粉施工情况进行巡查;17时05分,潘某某巡查至贮泥池间,因工序原因贮泥池间室内地面有深度约为5—8cm的积水,潘某某遂踩踏设置于检修口的防护木板通行;当其踩踏木板瞬间,木板滑动,潘某某不慎随木板一同从提升泵检修口坠入贮泥池底部,如图1所示。

图片1

图1 事故发生过程示意图

张某某大声呼喊潘某某未获应答后,17时11分向附近施工区域施工管理员李某电话报告。李某接报后,立即向项目部值班领导何某某报告,何某某随即向项目经理韦某报告现场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开展救援;17时16分许,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17时55分许,潘某某经消防救援大队救起后被送往昆明市延安医院进行抢救;19时04分许,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空港大道586号东鹏饮料昆明生产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站贮泥池间;

2. 现场勘察情况:

(1)勘察时间及内容:2026年1月3日19时15分许(元旦节假日期间),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相关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样,封存相关资料并对事故现场予以保护。2026年1月29日,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再次组织专家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踏勘,并查看相关台账资料。

(2)事发天气情况:2026年1月3日官渡区最低温度5℃,最高温度15℃,小雨转多云,西风4级,无强风、雨雪等恶劣天气。

(3)潘某某(死者)系污水处理站责任施工管理员,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施工及安全管理;潘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参与污水处理站的相关施工会议,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过排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现场管理措施未能完全落实,导致潜在风险未能及时排除。

(4)潘某某(死者)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根据现场照片及笔录描述,潘某某身穿反光背心;头部佩戴安全帽,但安全帽下颏带未系紧,导致坠落过程中,安全帽从头部脱落,其佩戴的安全帽符合国家标准(GB 2811-2019)要求,但因未规范系紧下颏带,丧失了头部冲击防护功能。

(5)污水处理站贮泥池间基本情况:贮泥池间为两层结构,一层位于地面,一层处于地下;事故发生时,贮泥池间正处于地面金刚砂养护阶段,通过注入5—8cm深的养护水开展地面养护工作。养护周期设定为15天,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养护期间严禁人员进入。如图2、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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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检修口位置示意图

图片3

图3 贮泥池间地面养护图

(6)贮泥池预留提升泵检修口(即坠落洞口),位于贮泥池间内的贮泥池顶部。该检修口与贮泥池底部的距离约为5.9m,检修口处设有10cm的水泥挡板。事发后,检修口上留有一块防护木板,周边散落着其他防护木板。洞口与贮泥池间门的距离为50cm,现场照片如图4、图5所示。

图片4

图4贮泥池预留提升泵检修口

图片5

图5 贮泥池内部

(六)事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 韦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49岁,户籍所在地:昆明市西山区。

2. 何某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

男,壮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53岁,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

3. 王某(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57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

4. 杨某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男,汉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32岁,户籍所在地:曲靖市马龙区旧县。

5. 张某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抹灰工)

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39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6. 刘某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勤)

男,汉族,1995年7月6日出生,30岁,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

7. 李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

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32岁,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

8. 潘某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男,壮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47岁,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仙湖镇。

9. 潘某某(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死者)

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39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月3日18时18分许,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接到报告,东鹏饮料昆明基地项目部发生一起人员坠落受伤事件。17时05分许,潘某某(死者)进入贮泥池间时不慎坠入贮泥池内。17时11分许,同行人员张某某呼喊无应答后,随即打电话向附近施工管理员李某报告。李某接报后,立刻向项目部值班领导何某某报告,何某某随即向项目经理韦某报告现场情况,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项目部安全员杨某 某负责组织人员和调配应急物资;17时16分,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韦某接报后,分别向市公安局新区直管区分局大板桥派出所、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报告。17时55分许,伤者潘某某经119救援人员救起,由120急救人员送往昆明市延安医院进行抢救。19时15分许,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新区安委办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保护事发现场及封存相关资料。1月4日9时15分许,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现场初步核查情况填写《事故基本信息报送表》,并及时报送新区应急值班室、新区安委办、市质安总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7时11分许,潘某某(死者)坠入贮泥池,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及应急物资开展救援;17时16分,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17时33分许,120急救车及119救援车辆赶到事发现场开展救援;17时55分许,伤者潘某某经消防队救援人员救起,被120急救人员送往昆明市延安医院进行抢救;18时18分许,项目经理韦某向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9时15分许,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新区安委办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对事故现场予以保护;2026年1月4日,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包旭同志批示:请应急部门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社管协调医院全力抢救,并协同街道做好社稳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根据昆明市延安医院死亡调查记录显示:1月3日,潘某某(死者)因“摔伤头部伴昏迷1小时余”送入延安医院抢救,19时04分宣布死亡。

2. 昆明市延安医院于2026年1月4日出具潘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 新区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广西潮光建筑有限公司2026年1月5日与死者潘某某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已妥善处理完所有善后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 新区相关部门接报后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分工明确,履职到位。

2. 新区相关部门、属地街道、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医疗救援单位等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未发生负面舆情。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查阅台账资料,并根据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反馈意见,形成如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潘某某在进入污水处理站贮泥池间时,安全防范不到位,违规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潘某某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对其进行考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污水处理站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未严格督促、检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制止本单位人员违规作业行为。

3. 隐患排查不到位。虽在贮泥池预留提升泵检修口上方设置了防护盖板,但未对盖板铺设是否牢固、稳定等进行检查,未发现淤泥池盖板不牢固的安全隐患。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工作人员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韦某作为项目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制止本单位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杨某某作为安全总监,未严格督促、检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制止本单位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王某作为项目总监,未及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到场履行总监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专项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广西潮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违规作业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区域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体监管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建议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1. 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要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刻剖析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规章规程,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昆明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管理首要责任,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发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作用,坚决消除管理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 广西潮光建筑有限公司需切实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构建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与工作流程,确保制度有效施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巡查的频次与强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到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同时,要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展开全面检查与补充,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位,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针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诸如违规作业、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要制定严格的处罚办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此外,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地实施救援与处理。

4.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检查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的细致检查,确保其牢固、稳定且符合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施工人员安全作业的监督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如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通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