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官滇委公告(2026)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件和用途
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2026年7月3日
批准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工程调整用地的批复》(云政土复〔2026〕300号)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该调整用地征收面积为5.4736公顷,共涉及2个街道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4个居民小组,具体为大板桥街道云瑞社区居民委员会浑水塘居民小组、长水社区居民委员会长坡居民小组,长水街道办事处乌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葛藤沟居民小组、乌撒庄居民小组。土地总面积5.4736公顷,其中农用地5.4736公顷(耕地0.3462公顷,其中旱地0.3462公顷;园地3.2881公顷;林地1.3141公顷;草地0.1939公顷;其他农用地0.3313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该批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该批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云南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航站楼连接线(设计变更)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货币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四、有关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工程调整用地的批复》(云政土复〔2026〕300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公告期限
自2026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工程调整用地的批复(云政土复〔2026〕300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