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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610-11189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6-10-08 17:12
名 称: 无主涉案物品扣押、场所查封延长及认领公告
文号: 关键字: 涉案,物品,公告

无主涉案物品扣押、场所查封延长及认领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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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现对下列涉案物品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本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 涉案物品基本情况

2026年9月9日,我局对滇中新区小哨街道320国道与云桥街交叉口西420米农村自建房进行日常执法检查中,现场查获涉嫌无证分装生产袋装食用盐一批。因当事人不在现场,且经多方调查联系仍无法确定上述物品的权利人,致使上述涉案物品的权利人无法确定。

我局于2026年9月9日对产品及设备实施扣押并对上述经营场所实施查封。同年当日我局对外发出《无主涉案物品认领公告》,截止目前仍无人认领。2026年9月11日,我局对上述场所内食用盐包装袋实施扣押。

2026年10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场所内涉案产品、包材及设备实施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场所实施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二、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

三、 认领要求

请上述涉案物品的权利人(含所有权人、货主等相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涉案物品合法来源证明、购销凭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本局办理认领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

四、 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将上述涉案物品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联系方式

联系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中新区直管区分局食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0871-65655315

联系地址:云南滇中新区滇兴街滇中商务广场2号楼3楼307室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