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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49488-202212-500145 主题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2-12-12 17:53
名 称: 昆明长水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文号: 关键字: 补偿,拆迁,征收,房屋,安置

昆明长水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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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滇中新区建设发展需要,推进新区辖区项目建设,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快速、高效、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和《云南昆明空港经济区(大板桥街道)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云空港管通〔2022〕22号),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昆明长水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属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在征地红线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

2. 扦插、移栽经济林木和绿化苗木;

3. 未经批准设立土地租赁关系;

4.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和权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三条 集体土地区类划分范围

花箐社区、乌西社区、复兴社区、云瑞社区、长水社区涉及的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属三类区。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三类区:65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5086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省、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耕地、园地给予青苗补偿;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给予林木补偿费。

(四)征收集体土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征地补偿价款总额(不含青苗、林木补偿)15%的预留安置用地货币化补偿。

第五条 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按5000元/亩/年补偿给被占地单位或所有权人。

第六条 凡属房屋拆迁(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在《征地拆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否则在拆迁(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用途;

3. 设立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权属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分割;

5.已经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七条 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及安置原则

1.拆迁(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征收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地拆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如下:

(1)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宅基地建房需提交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手续,社区、小组证明或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 根据实际情况,征地拆迁范围内既有的建(构)筑物相关手续不齐全的,经确认建(构)筑物所有权后给予补偿。

3. 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盖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拆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4. 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时段内,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奖励。

5.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或具有一定合法手续的非住宅建(构)筑物,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6.空港经济区(大板桥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农村宅基地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可按照自愿原则,购买回迁安置房。回迁面积按拆迁征收时(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实有在册户籍人口为3人以下的(含3人),按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进行安置。在册人口数超过3人的,按户均累计不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进行安置。

购买安置房价格按拆迁农房(宅基地建房)补偿价格执行,安置房建设成本超过拆迁补偿价格的部分,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纳入征地拆迁成本。

7. 原空港经济区(大板桥街道)辖区户籍人员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继承或享有合法权益的被拆迁农房(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仅限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安置房价格按拆迁农房(宅基地建房)补偿价格执行。

第八条 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结构及用途认定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结构和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认定,并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机构进行六方签证确认。

第九条 住宅拆迁补偿

农房(宅基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每户只能认定一处或一幢作为主房。

(一)货币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农房(宅基地建房)货币拆迁补偿按每幢农房占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参照《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盖层数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计算,不足1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为:

①框架结构:280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2500元/平方米。

宅基地上建盖的土木、砖木、简易等结构农房一律参照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占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含四层)的房屋,按底层建筑面积,对四层以内未建部分实行补差政策,统一按砖混结构扣除建筑成本后,按1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对于单幢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①框架结构:150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

③其它结构参照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二)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在征迁范围内有本村户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社区、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报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每户住房面积100平方米认购回迁安置房,认购价格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认购应在该项目被搬迁人安置完成后进行。

(三)住宅装修补偿标准

1.外墙贴瓷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600x6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塑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钢窗,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2.外墙贴马赛克,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顶面为铝塑板吊顶,地面铺地板砖,实木门包门套、钢窗、防盗笼,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3.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刮(刷)白或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石膏阴角线、木门、铁窗,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4.超出以上标准或采用新型材料装修的,采取造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第十条 住宅的搬家费、奖励费及过渡费发放标准

(一)搬家费:10元/平方米(按主房协议补偿面积计,不含补空面积)。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15元/平方米/月(按回迁安置面积计)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旧房腾空交房的,按300平方米/户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购买回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旧房腾空交房的,按季度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若三十个月期满仍不能交付回迁安置房的,自期满次月起至回迁房交付后3个月,过渡费按原标准两倍计发。

(三)住宅被拆迁(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旧房腾空交房的,分阶段一次性给予搬迁奖励费。

第一阶段(自项目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3万元/

第二阶段(自第一阶段结束之日起30日内):2万元/人

第三阶段(自第二阶段结束之日起60日内):1万元/人

签订了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期将旧房腾空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扣除一次性搬迁奖励费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非住宅拆迁补偿

(一)具有一定合法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或村民为满足生产生活建盖的房屋和其它附属设施用房,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①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800元/平方米;

③砖木结构:600元/平方米;

④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⑤钢架结构:400元/平方米(有围护墙);

⑥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装修补偿标准

可参照住宅装修补偿标准执行或按造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非住宅搬迁补助

1.既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经补偿认定后给予搬迁补助费,按每宗拆迁补偿总金额的2%计发。

2.在征迁范围企业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及安装费用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原则

拆迁标的物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申请评审、复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且能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每户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一次性补助费:

1.特困供养人员5000元;

2.烈士家属5000元;

3.残疾人5000元;

4.低保户5000元。

第十五条 户籍人口4人(含4人)以上为多人户,以每户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补偿15万元。

第十六条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项目拆迁单位,由项目拆迁单位持上述相关权证,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办法中未明确补偿标准或特殊的建(构)筑物及装修的补偿,由造价及评估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造价评估后,依据造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水利、道路、景观绿化、社区公建等设施,按照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动产部分(含各类设备、设施、机械、加工原料、物资、成品或半成品)拆迁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时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做过抵押登记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除。拆除前,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管线迁改及管线迁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管线迁改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制定迁改方案审核同意后进行迁改,迁改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

(二)管线拆迁(不迁改)的,按附表一标准执行或根据市场造价评估后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管线迁改(建设)用地补偿:

1. 电力线迁改用地

(1)10KV以下(含10KV)塔基用地,每个塔基补偿30000元(含塔基占地及塔基边缘向外延伸4米,线路通道下的青苗补偿费)。

(2)10KV以上(不含10KV)至35KV塔基用地(含35KV),每个塔基补偿50000元(含塔基占地及塔基边缘向外延伸4米,线路通道下的青苗补偿费)。

(3)35KV以上塔基用地至220KV塔基用地,每个塔基补偿60000元(含塔基占地及塔基边缘向外延伸4米,线路通道下的青苗补偿费)。

(4)500KV及以上电力线迁改用地根据迁改方案进行补偿。

(5)人工井补偿5000元/个(含青苗补偿费),电杆补偿5000元/棵(含青苗补偿费)。

2. 管道迁改用地

(1)在耕作层以下埋设管道占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补偿。

(2)在耕作层以上铺设管道占用土地的,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按管道占地面积,投影面积和保护范围面积确定。

3.其他管线迁改占用土地的,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介代理费

1.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提取。

2.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宣传、测绘、造价(审计)、评估、拆迁、公证、清表围网(含施工设计、拦标价编制、监理、防尘措施)、巡防、安保、组件报批、法律服务、回迁安置等中介服务相关费用一并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3.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车辆租赁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使用费、施工现场津贴、临聘人员考核兑现等相关费用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五条 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凭书面依据方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应当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征收)人应积极配合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签约搬迁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条 拟征收土地的,需开展征地前期相关工作,即: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林地报批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有附着物但与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相符的,以现状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在启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如有其它缺漏的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上报审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其他附属设施(物)及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征地拆迁和配套工程建设指挥部云南滇中新区分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长水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征收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